对借入方而言:一、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二、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文)。同时,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