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还得从半年前说起。2009年底,王会计在书店里看到一本《税收筹划大全》,发现书中一个案例与其所在公司情况很相似:近期该公司有一笔业务,销售量近80万元,购销双方正在商谈价格相关事宜。王会计仔细研读该案例后,向公司老板献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销售电梯按17%的税率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这笔业务8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需要缴纳增值税80-(80÷1.17)=11.62(万元)。”随后,王会计介绍了自己的筹划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如果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把电梯的销售价定为60万元,安装费定为20万元,应收账款同样为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60÷1.17)=8.72(万元),营业税20×3%=0.6(万元),合计9.32万元。与11.62万元相比,公司少缴税款2.3万元。这个方案得到了购销双方的认同。
温故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