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送出样品要缴税
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样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