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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增值税优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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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2、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1)附件(2)执行。

  4、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附件:(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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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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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暂行条例》)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实施细则》)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4\]26号)

  2、“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旧货和旧机动车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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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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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2、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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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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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0\]102号)

  (二)铁路货车修理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5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1\]86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1\]1006号)

  (三)船舶修理

  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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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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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摘自《暂行条例》)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4\]60号)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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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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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 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摘自财税\[2001\]88号)

  2、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略)。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略)。

  4、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5、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3\]55号)

  6、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年8月1日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定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2002年8月1日以后销售此前出版的科技图书,仍按财税\[2001\]88号文第一条第七项关于科技图书分类的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03\]90号)

  7、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3\]239号)

  (三)新华书店〖ML〗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摘自财税\[2001\]88号)

  (四)电影拷贝〖ML〗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88号)

  (五)部分进口图书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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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7: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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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ML〗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摘自《暂行条例》)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自2002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略)。

  2、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2略)。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摘自财税\[200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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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1、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5\]44号)

  2、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6\]20号)

  (二) 页岩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摘自财税\[2001\]198号)

  (三)污水处理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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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5\]44号)

  2、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摘自财税字\[1996\]20号)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略)。

  (摘自财税\[2001\]198号)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151号)

  5、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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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1\]78号)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摘自财税\[200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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