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2、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铸锻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2、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原列入财税[2003]96号文件附件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政策的企业,因改组改制和搬迁,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可按本文件附件中的新名称和新地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2、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等管理规定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明电\[1999\]10号)
(5)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6)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
(7)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摘自国税函\[2002\]531号)
毛坯钻石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 通知 》,将调整中国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89号文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不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内的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不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