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小汽车耗用的油料及修理费抵扣进项税问题
皖国税函〔2009〕105号文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目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费用,逐步将公车处理掉,而采取经营租赁形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小汽车,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仅提供可供行驶的车辆(证照、保险等齐全),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赁费用(公里或天);承租人负担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油料、修理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工资等费用。
企业就上述租赁车辆发生的油料、修理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请示税务部门,答复为不得抵扣。理由呢是此项业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请各位高手评评是否合理。
目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费用,逐步将公车处理掉,而采取经营租赁形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小汽车,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仅提供可供行驶的车辆(证照、保险等齐全),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赁费用(公里或天);承租人负担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油料、修理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工资等费用。
企业就上述租赁车辆发生的油料、修理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请示税务部门,答复为不得抵扣。理由呢是此项业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请各位高手评评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