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
1、销售货物合同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增值税发票中,同时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提供劳务服务及销售不动产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同时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提供劳务服务及销售不动产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同时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