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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如何计税需要明确细则
iabc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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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如何计税需要明确细则
转载于商报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今后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在减去个税扣除标准后,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因此,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不再单独计税,尽管在个税扣除标准上不发生任何变化,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发生变化,但适用税率却会随之提高,对高收入人群来说,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有相应增长。也正因为如此,此举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质疑和误读。
  的确,废止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不能排除可能会有财政增收方面的考虑;但我认为就公平税负而言,这却是个税征收口径上的必要统一,同时也使之更加符合“双薪”的本来面目。谁都知道,一年是12个月,年终“双薪”多出来的一个月,在税法上没有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的理由。在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里,一方面规定不再扣除费用,等于是不承认其单独一个月的税法地位;另一方面却又允许其独立计算,好像又认同其为“特殊的一个月”。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税格”分裂。
  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不仅在概念意义上“税格”分裂,在具体操作规定上,还存在着对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双重标准”。对于很多工资水平在个税扣除标准以下的低收入者来说,如果他们有幸获得“双薪”,废止双薪单独计税对他们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他们一直以来就是实行的双薪合并计税。
  值得一说的是,国税总局的通知只是用简单一句话废止了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新计税方法。在地方具体执行过程中,双薪究竟是与当月工资合并征收,还是将其与年终奖一起合并征收,乃至生出其他一些更奇怪的征收方法来,恐怕都有可能。如此,则非但达不到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的效果,反而还会造成计税方法的更加混乱,并为高收入者避税逃税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稍知税法的人都知道,年终奖是按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肯定要比年底双薪少,而且收入越高差异越明显。为此,甚至已经有税法专家建议企业将第十三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虽然有关税收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优惠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但语焉不详的国税总局通知,必然会给高收入纳税人的避税操作留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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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7 16:38:08
iabc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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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年底双薪就本质来讲就是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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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7 16:38:30
iabc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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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件形式规范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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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7 16: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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