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坛对“国税关于交通补贴等计税”反映表现出无知的感想
关于国税关于交通补贴等等计税的通知出台,大家骂声一片。
其实《会计准则》早就将企业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计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这个变化只是大家没有意识到它的严重影响而已,应该说税法变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给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了。
(按照《会计准则》应该全额计税了,而税法只是20%或者30%计税了。何况这些规定都不是新规定,以前早有规定没有认真执行,这次只是旧话重提加以集中明确规范而已)。
《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将来对企业和税收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税法是一步一步在变化中。如同2008年关于“不允许计提福利费”的问题一样,《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在2006年就规定了,只是税法也给了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结果大家还是不适应。
作为会计首先应该按照会计政策规定来做账务处理,而不是等到税法出台了规范才来纠正账务处理。
国务院令(2008)519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旧个税实施条例也是根据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定实施的。
应该说纳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都应计征个税(但是税务总局同时又发文将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励的部分给予减免,如社保费等等)
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是国际经济贸易和国内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为什么没有人骂财政部会计司。反而骂国家税总??
税法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原则来制定的,今后将有许多税收政策会根据《会计准则》来规范出台的,所以大家要重视《会计准则》的变化,学习并且理解它。就不会为税法规范而不习惯了
其实《会计准则》早就将企业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计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这个变化只是大家没有意识到它的严重影响而已,应该说税法变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给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了。
(按照《会计准则》应该全额计税了,而税法只是20%或者30%计税了。何况这些规定都不是新规定,以前早有规定没有认真执行,这次只是旧话重提加以集中明确规范而已)。
《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将来对企业和税收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税法是一步一步在变化中。如同2008年关于“不允许计提福利费”的问题一样,《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在2006年就规定了,只是税法也给了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结果大家还是不适应。
作为会计首先应该按照会计政策规定来做账务处理,而不是等到税法出台了规范才来纠正账务处理。
国务院令(2008)519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旧个税实施条例也是根据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定实施的。
应该说纳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都应计征个税(但是税务总局同时又发文将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励的部分给予减免,如社保费等等)
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是国际经济贸易和国内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为什么没有人骂财政部会计司。反而骂国家税总??
税法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原则来制定的,今后将有许多税收政策会根据《会计准则》来规范出台的,所以大家要重视《会计准则》的变化,学习并且理解它。就不会为税法规范而不习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