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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雇员又是董事的个税争议
iabc3000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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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雇员又是董事的个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虽然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的发文,但是直到2009年8月31日才见诸媒体。这个现象很有趣,一个应该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政策文件居然被掩藏了半个月才公开。也许,立法者也知道这个文件已经公布就会引起舆论关注。果然,媒体对该文件的报道铺天盖地,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中对121号文件的讨论也是三伏天烧煤炉——热热火火。这个文件对于董事费得规定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121号文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又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不再分类计税,而是采取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高于20%的时候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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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2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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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打破了个人所得税按照项目分类计税的传统,在立法原则上有欠周详考虑,而且不能完全避免避税安排问题。来自中国会计视野的网友“肥叔叔”是一位税务专家,他认为,合并征收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主要是方便征管,但在法律上是比较薄弱的。首先,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已经很清楚表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该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宜再混淆;其次,就企业来说,董事费和工资、薪金一般都有各自的制度明确规定,对兼职人员取得的收入还是比较容易作一区分分别计征个税的;第三,正因为总局没有发布过合并征收的文件,而涉外个税的有关文件又规定应分别征税,在同一个税法之下,既然税法在此问题上没有明确内外有别,那么分别计征的规定应该是适用所有纳税人的;最后,如果合并征收,则可能产生税收漏洞从而引发避税行为,这个也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尽管即使分别计缴也可能无法完全避免避税行为。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认为,个人所得税难免会出现一些税制漏洞,税务机关对一些避税漏洞及时出台征管政策,对计税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正是由于董事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导致部分高收入人士肆意避税,税务机关才出此对策,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王骏认为,一个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和本次112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妙。该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这些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稿酬所得边际税率(14%)的部分也可能被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稿酬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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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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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主要是对马明哲这类高收入者有堵漏作用

对其他年收入在120万元以下的董事成员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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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2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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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台的文件随意性越来越强了,原则是"多征税" ,出发点是"人性本恶" ,觉得所有的企业都在避税.在同一企业既是高管也是董事,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是合理的,但是延伸到关联企业就太牵强了,针对关联企业的董事,应该区分委派和选举.
同一性质的所得,居然要看是否是从关联企业取得来决定怎么征税,不知这是否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 ,它好歹也是个法啊,被这么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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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2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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