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雇员又是董事的个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虽然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的发文,但是直到2009年8月31日才见诸媒体。这个现象很有趣,一个应该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政策文件居然被掩藏了半个月才公开。也许,立法者也知道这个文件已经公布就会引起舆论关注。果然,媒体对该文件的报道铺天盖地,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中对121号文件的讨论也是三伏天烧煤炉——热热火火。这个文件对于董事费得规定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121号文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又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不再分类计税,而是采取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高于20%的时候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