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什么不可以吗?
8月份在业务处理中发现“新”问题,子公司(新成立)租用母公司(母子公司均是生产制造业一般纳税)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但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本月的电费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母公司,子公司自然没能取得发票。
我让母公司按照子公司实际用电量,按照供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中的单价,给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疑问出现。 集团母公司会计的疑问,这行吗?集团又不出售电力;当地税务机关说,电力不是你们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这里的征税范围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只要是销售货物那就要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至于经营范围,税务机关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给你确定你应交的税种,做纳税认定用。
换个角度想,在实务中,房地产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销售机动车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吧,不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想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我让母公司按照子公司实际用电量,按照供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中的单价,给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疑问出现。 集团母公司会计的疑问,这行吗?集团又不出售电力;当地税务机关说,电力不是你们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这里的征税范围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只要是销售货物那就要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至于经营范围,税务机关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给你确定你应交的税种,做纳税认定用。
换个角度想,在实务中,房地产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销售机动车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吧,不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想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没什么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