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量罚款可以理解为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要求的价格减让。供应方在会计上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税务上这种情况也称为销售折让,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以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并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合法依据的一种证明单。购货方凭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发票等凭证,冲销原已确认的成本等,涉及以前期间损益和利润分配的,还应调整个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