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2009年自查现2007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补交了20000元税款、和5000元滞纳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方面,所涉及应补交税款可视为因计算错误、疏忽或者曲解事实而造成的前期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同时计算调整所影响的所得税、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各项目数额,分别予以调整。这些项目的调整除了调整2009年报表年初数,还应该调整2007、2008年报表的相关比较数据。所支付的税款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税务上,因补交税款影响所属年度(即问题所述2007年)的所得税数额应该按规定提供必要资料申请退税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所缴纳的5000元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