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该文分别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原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现笔者对59号文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解析如下:
一、跨境重组涉及的业务范围
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业务指的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但对于非居民企业,由于其属性的特殊性,即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从实质来看,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业务,最有可能发生的是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控股权或拥有的相应资产进行重组,所以对于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不会涵盖到59号文的所有规定,而最有可能发生的将是因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此外,虽然59号文跨境重组业务还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但从目前实务面来看其他情形还无此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