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计税时,所提到的利息,据文件说只是与该开发产品有关的,那怎么样才叫“有关”,为其借款但开发完成后未使用完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尤其是其中的专项借款。如果要把费用化的利息费用计进,那要计到什么时间截止呢?土地增值税结算是应在实现销售以后,理论上认为实现了销售就可以还贷,也就不存在此部分销售后的利息支出。所以我认为在开发产品销售后的相对应的那部分借款利息不能计入扣除,此前的利息可以计入。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