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收费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财综字〔1998〕第104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第六条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第九条
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和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乡统筹费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和接受社会捐款使用的收据,以及其他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据或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九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
(一)捐赠票据。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三)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收据包括收费票据和其他票据,其他票据包括乡统筹费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和接受社会捐款使用的收据,其他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据或收据(非经营性收费);具体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浙江省的规定,可作为合法凭证的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包括捐赠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与发票相比,财政收费票据的差异有:1、主体,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2、范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另外其他票据有特定用途:(1)捐赠、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有明确的使用范围。(2)财政监制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特定款项,与收费票据完全不同。3、收款凭证。
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理解,允许税前扣除的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特定使用范围的捐赠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税法认可的凭证。
1、境外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关于是否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作为境外合法凭证的依据,第一,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售付汇税务凭证主要是作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手段以及预提所得税的管理,仅限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没有覆盖所有境外经济行为。但可以参照售付汇提供资料比如合同以及支付凭证等内容,作为核实凭证真实合规性的参考依据。
2、税法认可的证明材料。
这部分内容散见于税法的具体条文。
四、其他合法凭证
财务制度与税法有抵触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财务制度执行。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合规性文件材料审核,以确认和判断其真实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1、符合财务制度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工资支出时,职工工伤赔偿的收付款凭证等。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内容的真实合规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与纳税人外部机构相关的,如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内部机构根据有关内部管理程序作为的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总结
一、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发票。除了专业发票外,发票应当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监制章。使用国税还是地税的监制章取决于该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征收范围。企业的非经营活动款项收付使用收款收据。
二、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以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收费用收费票据;其中捐赠、社团会费以及往来款收据有专门的使用范围。
三、税法认可的合法凭证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确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财务制度执行,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对合法凭证的理解
一、合法凭证不等于发票。并非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使用发票,发票仅限于税法规定的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二、不是所有的发票都套印发票监制章,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也并非都是发票。
1、专业发票是否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级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境外发票没有发票监制章。
3、套印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不具备发票的使用功能。
三、财政监制的票据不一定都是收费票据。
捐赠、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财政监制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有明确的使用范围。
四、对合法凭证的真实合规性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