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企业购进的微机、电视机、冰柜等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4.问:企业2009年2月16日购买了一辆货车,依据什么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4.问:企业2009年2月16日购买了一辆货车,依据什么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