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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xz99430943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论坛游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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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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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9/8/18 20: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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