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财税[2006]10号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人员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财税[2006]10号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人员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