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理解视同销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发布)第4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第5款规定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发给车间工人的记“制造费用”)
贷: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记“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第5款规定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发给车间工人的记“制造费用”)
贷: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记“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