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会计工作的首要原则。通常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以可靠性来加以表述。会计既以反映为其基本职能,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因此,客观性原则包含着“如实反映”、“可以验证”和“客观公正”等要求。
二、历史成本原则
各项财产物资和负债应当以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成本和交换价格计价。会计实务以历史成本计价,就是因为它是客观的,可鉴证的。
三、营业收入确认原则
营业收入确认原则又称营业收入实现原则。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有二: 1)已实现或可实现;2)已赢得
四、 配比原则
营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营业收入与费用配比方法有三:
1)直接配比:当费用与营业收入有直接关系,则当营业收入确认时,产生该营业收入的成本立即转为费用,即直接费用。2)系统而合理的分摊:当费用与营业收入无直接关系,但能确知费用会产生未来收入时,则可按系统而合理的方法,将费用分摊于各受益期,即摊销费用。 3)立即确认费用:两者既无直接关系,又不能预期未求效益可作为分摊费用的依据,则成本在发生期间就立即确认为费用,即期间费用。
五、充分揭示原则
所有与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关的重要事项,必须在财务报表上予以充分揭示。即一事项不加以说明,就可能使报表使用者发生误解,从而影响决策的,均为重要事项。
六、谨慎原则
亦即稳健原则或审慎原则。所谓谨慎原则者就是“不预计任何可能发生的利益,而承认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
七、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是会计确认的一种时间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16条)。这种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核反应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就是:凡是当期已经确认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