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低值易耗品类)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
四、 石油企业增值税变化
(一) 预征率变化
新规定: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第一条: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14号)
变化点:预征率由6%降到3%。
增值税转型事项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同普通企业
(三)管理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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