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作用和种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颁发和使用的管理,使印章在公务活动中正常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颁发和使用的管理,使印章在公务活动中正常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印章是一个机关或单位合法存在及其职权的象征物,是代表一个机关或单位的合法标志。
印章还具有凭信作用,表明某个单位对此负有责任。
第三条 公用印章大体分五类。
㈠公章:一个单位的正式印章,具有法定的规格、确定的外形、尺度和样式。
㈡专用章:专用章除刊有机关或单位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用途,超过这个范围就没有法律效力。
㈢缩印:是一种按照正式印章有比例缩小的印章。它适用于小型票证,不能作为正式印章联系工作和出具证明等。
㈣钢印:用在粘贴照片的证件与证件的骑缝上,表示证件与照片相吻合,或用在连接的票证上。不能独立使用,不能用钢印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标志。
㈤领导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单位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有些凭证不仅要有单位印章,还要有领导人名章才能生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与颁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五条 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或成立某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的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机关批准后制发。刻制公章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后,由部门、单位自行刻制;刻制专用章和缩印章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部门、单位自行刻制。领导人名章,经本级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本单位自行刻制。学校刻制钢印壹枚,各单位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六条 刻制印章必须认真绘制印章草图。正式印章一律为圆形,其规格尺度按国务院规定绘制。专用章的样式、尺度可以自定,但尺度不能超过正式印章。印文要用单位的法定名称、通用的汉文文字。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用规范性简称。印文字体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的规范简化字,禁止使用废除的繁体字。
第七条 印文排列方法有两种:即独立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印文自左而右环行。独立单位或部门的下属单位,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第八条 绘出印章草图,经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确定后,向泰安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和批示,由公安部门审批后到指定的专门工厂或刻字社刻制。
第九条 从工厂或专门的刻字社取印章时,要仔细检查印章是否符合批示规定、有无使用痕迹,新印章未经正式发文公布启用不得使用。
第十条 印章取回后须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如需验视印模,一般用黑色或蓝色印油,不准用红色。红色是印章启用的标志。检验合格后,由校长办公室行文公布启用,并交印章管理人员严密保管。
第十一条 启用印章时间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也可根据上级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的发布日期确定。
第十二条 由于机构变化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应按规定将印章缴回校长办公室封存,印章单位不能自行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若印章被盗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若印章被盗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第十四条 使用正式印章要十分审慎,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使用学校的印章和领导人名章,一般需经校长、副校长批准。经校长授权的某些事项或日常不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而需要用印的,如开具一般性证明、发贺信等,可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各单位印章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每个单位都要制订印章管理规定,明确用印范围。超出用印范围的,应请示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作处理。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做到:
㈠确切了解用印内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不允许不看内容盲目盖印。
㈡审核是否符合用印手续。
第十七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后按要求盖章。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一般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需要盖印时,要经校长特别批准,编号登记,留有存根。
第十九条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印章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确保盖印清晰。
第二十一条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代表学校对外一律使用“山东科技大学”印章,各单位的印章只能在校内公务活动中代表本单位使用,对外使用,一律不能代表山东科技大学。机关各部门的印章及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全校性松散领导机构的印章不能用于代表学校发布政策性的规定,只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表学校就学校的政策予以解释、说明,或就学校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组织和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