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财务不能越位缺位
分析人士称,通则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等原有财务体制下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缺位”的问题。
所谓“越位”就是国家规定企业能买什么、该买什么、什么时候买。专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显然已不宜再详细地为企业统一制订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
1993年实施的老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已显得“水土不服”。如果企业遵照执行,就难以符合市场规则,甚至会同现有法律相抵触。新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财务行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
所谓“缺位”,就是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加合理的约束”,而现在的约束却显不足。
专家指出,现在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投资者和经营者职责范围不清的问题。例如在国有企业重组中,曾经多次出现过经营者单独说了算,擅自把企业改掉、卖掉的情况,专家指出,这就属于经营者的越权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府把企业的“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这就是投资者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