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新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新内容,无形资产也有,与新准则一致,更加合理。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新准则对于融资租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是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加租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确定的。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此条与新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上,新准则中具有商业目的非货币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的,而新税法则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计税基础的,以前在学新准则的时候就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一致怎么办?交换双方就此项业务所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
此类业务,在确定计税基础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与此类似的还有下面的无形资产、投资、生物资产、存货。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此处是有变化的,只有改建的固定资产才有可能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税法不再提固定资产改良。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老的内资是5%,外资10%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