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本人较懒,旧法及新准则的多数规定全凭日常记忆,没有细翻原文,错误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1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看到合伙企业,就想到了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类型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问题来了,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税怎么交呢?自己也有一些想法,改天开一贴和大家探讨一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后半段实际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避税。但这里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该原则似乎只规范了注册地在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不致的话,按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应该在注册地纳税,这就又给注册地筹划带来了空间,尽管新法基本上削弱了地区税收优惠而强调行业税收优惠,但地区优惠的影子还是存在的,法29条就可见一斑。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