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1)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由我方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给对方,收取一定工缴费的业务。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就对外签定合约承担执行的责任来看,可以分成由外贸企业和加工工厂承担两种,前者属外贸的自营业务,后者属代理性质。下面就承担责任不同将外贸企业有关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一、由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
外商提供的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虽然在报关进口时,外贸企业不支付原辅材料的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外贸企业的帐务处理上,仍有两种核算形式,一种是以名义价格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价,即作价;另一种不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成本,仅核算记载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数量。具体采用哪种核算形式,可根据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而定。下面以作价核算原辅材料成本为例说明。
报关进口来料加工原辅材料时,根据合约规定等有关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客户名称 (不需支付)
将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拨交加工厂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开具普通销货发票,不计算来料加工的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贷:材料物资-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