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