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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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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笔记基础是会计视野社区ljw883383朋友提供的对照表,在此表示感谢。

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本人较懒,旧法及新准则的多数规定全凭日常记忆,没有细翻原文,错误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11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看到合伙企业,就想到了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类型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问题来了,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税怎么交呢?自己也有一些想法,改天开一贴和大家探讨一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后半段实际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避税。但这里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该原则似乎只规范了注册地在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不致的话,按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应该在注册地纳税,这就又给注册地筹划带来了空间,尽管新法基本上削弱了地区税收优惠而强调行业税收优惠,但地区优惠的影子还是存在的,法29条就可见一斑。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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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面看是权责发生制,但再看后面的条文,收入权责发生制,支出收付实现制的成分还是大呀。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6号文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有很差别,过了07年,56号文件忘得越干净越好。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此条我觉得有所变化,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负值的应纳税所得额,但56号文件规定,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值的话填0。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经营亏损的话,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根本看不出亏损额,这以后怎么弥补?此条与56号文件的区别,我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收入减各项扣除后余额10W,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W,那这个企    


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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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0 1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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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不征税收入,只有新法第七条的那三项。不包括免税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进项税,没有提到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这里面只列举了部分了财产损失,无形资产、投资、现金的损失都没有提到。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具体扣除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

决定一个企业工资总额因素应该有三个:人数、工资项目、项目金额。哪些人、哪些项目、金额多少算是合理,估计还要总局明示呀。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后需要注意的是超标准的三险一金是计入工资呢还是不予扣除,旧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
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与新准则趋同,只能是期间,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兰字内容可与金融企业没有关系,而且可扣除的利息支出还没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很宽松,但此条与今年出台的财税2007 80号文件有差异呀。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4%据实扣除了。有疑问的是:1、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按会计上的规定,大多数企业就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或医疗保险了,内容太少,过年发点福利,有发票难道也进工资?2、以前年度结余的税务处理。

总之无论是新发生计入成本费用的,还是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后税务机关一定会严格控制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条是新东西,另外,同样存在福利费的疑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条其实是严了,说是控制公款吃喝和个人消费,其实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能少请一顿就少请一顿呀。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条好,比例大了,业务宣传费也可以结转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终于见到一条可以提取的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
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没有限额了,但要:符合常规、正常的、必要的。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总机构的管理费看来是不能扣了呀。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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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0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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