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本公告所述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