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制度
14.0赔偿处理: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财务总监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14.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14.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14.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15.0解释权:本制度有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6.0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17.0附件:
17.1存货盘点单
17.2存货盘点与账面调节表
17.3盘存表
17.4有价证券盘点报告
17.5盘点盈亏报告表
17.6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17.7盘点人员编组表
18.0版本状态:
序号 | 版本 | 修改说明 | 编写人/修订人 | 生效日期 |
1 | 1.0 | 新版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