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准则德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
由于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具体操作何科目设置如下:这样设置
发生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支用数---(明细项目) 贷:现金等科目
月末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提取数(或:转成本费用数)
有人问为什么要设置支用数和提取数,这是因为期末虽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虽然为零,但是这两个明细科目余额还是存在的,我们在看科目余额时能够一目了然,不用去翻帐了。这种设帐的方法可以用到许多特定的科目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收入、成本、税金等科目。
不执行新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因为没有执行新准则,所以没有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以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在管理费用中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就可以了,发生的费用就直接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等科目。
但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还是建议按照原来的核算方式进行,还要设置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同时也在成本费用科目中设置应付福利科目,操作是:先在应付福利费中归集,月末再转入成本费用的应付福利科目。这样在计算所得税时依据比较充分。年末如果没有超过14%我们是据实列支,如果超支就可以直接进行纳税调整了。
三部委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共参考
对执行原会计制度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会计制度和科目,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准则,新准则全面推行到2009年以后。2211 应付职工薪酬是2006准则配套得会计制度,把应付福利费科目并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下面核算
2007年颁布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