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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易思迪
--  发布时间:2014/3/14 12:01:17
--  汇算清缴主体

 (一)凡在2013年度内区局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自2013年度起,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及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洪山营销部从本年起按《办法》的要求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