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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解析二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3&id=41852)

--  作者:易思迪
--  发布时间:2014/3/14 11:54:03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解析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以下非正常损失为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