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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易思迪
--  发布时间:2014/3/14 11:52:4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以下正常损失为清单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