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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红树林66
--  发布时间:2012/3/2 9:25:42
--  农村化债在代表的关注中突进
农村化债在代表的关注中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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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 | 浏览次数: 10 | 来源: 财政部 | 【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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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截至2010年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省及中直垦区共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698亿元,惠及农村债权人200多万人。同时,中央财政还预拨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补助资金8亿元。

2011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综改办”)在答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李忠军、丁克美、吴玉才等提出的“关于加大村级债务化解力度”的问题时表示,村级债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包括村级债务在内的乡村债务问题十分重视。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2007年12月,为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新的突破口,中央决定启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化解试点工作。2009年12月,在全国全面推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中央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从考核验收情况来看,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增加了农村消费和投资需求,受到了农村债权人、学校和基层政府的欢迎。

在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化债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按照“地方为主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局部后推开、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在甘肃、贵州、重庆等三个省份开展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工作。2010年又增加了7个省份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重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根据文件规定,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省级政府加大偿债资金补助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偿债资金,对于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乡村,要足额安排偿债资金,不得借新债还旧债。

在开展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同时,中央财政要求各省份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基层配套压力;实行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变动情况,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产生新债。

国务院综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央财政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选择地方政府最关心、与老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矛盾比较集中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开展化解试点,并适当给予补助。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建立债务监管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