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安易小型V5E财务软件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3) ---- [原创]建筑企业援建教学楼纳税问题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3&id=23449)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8/10 17:25:23 -- [原创]建筑企业援建教学楼纳税问题 建筑企业以援建的方式为某学校建设教学楼方式,材料人工全由我们承担,该行为是否要缴纳建筑营业税?营业税条例中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有偿提供劳务”,是否可以用这条来解释不纳税?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8/10 17:26:27 -- 个人认为实际上是捐建而非一般的援建,如果合同中约定捐建标的中仅包括捐赠的材料金额,而不涉及所提供劳务价值,那么可以视为捐赠材料,仅对这部分材料计征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当然,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仅限于材料价值及税金。在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未见到新的具体规定之前,我们认为单纯无偿向他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不过,但过来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名义上是无偿提供劳务,实际上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不但不能免税,而且很可能本人定位偷税漏税遭受处罚。 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是建成后工程的价值,那么企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环节就不是“无偿”,而是有价的。而这种情况下,就视同捐赠建成的房产,除对企业征收视同转让不动产环节营业税外还有对企业建造该不动产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当然,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建筑物的全部价值。不过需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才能限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