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怎样处理补税款的会计核算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5261)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9:56:31 -- 怎样处理补税款的会计核算 怎样处理补税款的会计核算 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9:57:38 -- 例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如下,当期销项税额23.6万 元,当期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为2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借方余额为11000元。 1999年1月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二笔业务。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及多报进项税额的行为,都会影响增值税的缴纳。这 种行为是偷税行为,其偷税的数额如何确定呢? 一、一般纳税人若采取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而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 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小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 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若采取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 按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 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帐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9:58:26 -- 三、查补税款金额确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即:根据检查核实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 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调整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帐务调整方法,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如下: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9:58:56 -- 针对上述问题,应做出如下处理: 首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帐务处理: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 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可以,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 调帐为: 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 为。 调帐为: 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其次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为: 1.不报销项税额 14960 2.多报进项税额 5100 合计偷税:20060元 然后确定应补交税额为: 当期应纳税额=236000-247000+20060=906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1000 补交税金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银行存款 9060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2: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如下: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 ,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元。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二笔业务。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未做任 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其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反复检查核实,认定企业是在搞帐外经营。偷税数额为: ①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一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8500-8 500×55%=3825元。 ② 应纳税额=帐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5100-3825=1275 元。 偷税数额为1275元,由于原始资料知之甚少,帐务调整略。 因为,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已纳税额核算已经结束,则此业务应纳税额1275元,即是偷税数额, 又是补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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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9:59:51 -- 企 业 自 查 补 缴 税 款 须 知 2004年部分企业自查补报今年及以前年度的漏报收入和增值税,由此涉及补报所得税和城建税等税款,对于能主动自查补报的企业,我分局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从轻处理,否则,一经查出,从严处罚。对企业该如何补报这些税款,我分局特作如下规定: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纳税人自查出来属于本年度的违章事项,须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属于以前年度的各项违章事项,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转入本年度的“本年利润”来申报补税。(可在年度汇缴报表一并反映并补缴有关税款) 2、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带征所得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用《综合申报表》分年度填写,并注明自查补报。 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对以前年度进行纳税检查或自查时,发现违反财务制度或税收法规事项的帐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不需调账 对企业自查出来的,只须在检查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通过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则只须补税。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一、超过规定标准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2、职工福利费,3、职工教育费,4、工会经费,5、利息支出,6、业务接待费,7、公益救济性捐赠,8、行政管理费,9、总机构管理费,10、住房补贴,11、养老保险金,12、待业保险金,13、住房公积金 二、不允许扣除项目: 1、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2、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3、灾害事故损失赔偿,4、非公益救济性捐赠,5、各种赞助支出,6、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列支的增值税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10:01:12 -- 四、计入损益并申报纳税的项目: 1、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2、境外收益,3、免税技术转让收益,4、免税治理“三废”收益,5、股息收入,6、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7、免税国家补贴收入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10:02:09 -- 一、一次取得数月奖金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其取得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厂陈先生于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奖6000元,其当月工资1800元,2005年1月份陈先生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800)×10%-25+6000×20%-375 = 900元 二、自查补缴以往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实例。 对纳税人补报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收入,须把未申报的工资收入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所属月份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未申报工资收入+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厂张先生10月份补申报4月至6月的工资收入3600元,每月1200元。张先生4月至6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则张先生4月至6月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4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100)-800] ×10%-25-15 = 110(元) (2)5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800)-800] ×15%-125-75 = 130(元) (3)6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2200)-800] ×15%-125-115 =150(元) 张先生4月至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130+150=390元。 一、一次取得数月奖金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其取得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厂陈先生于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奖6000元,其当月工资1800元,2005年1月份陈先生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800)×10%-25+6000×20%-375 = 900元 二、自查补缴以往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实例。 对纳税人补报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收入,须把未申报的工资收入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所属月份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未申报工资收入+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厂张先生10月份补申报4月至6月的工资收入3600元,每月1200元。张先生4月至6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则张先生4月至6月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4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100)-800] ×10%-25-15 = 110(元) (2)5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800)-800] ×15%-125-75 = 130(元) (3)6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2200)-800] ×15%-125-115 =150(元) 张先生4月至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130+150=390元。 |
-- 作者:anyi1212000 -- 发布时间:2007/5/17 10:02:19 -- 三、自查补缴以往年度企业所得税实例。 某有限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300000元,已交企业所得税99000元。2004年7月企业进行自查,(企业2004年1-6月累计申报利润5000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3500元,7月份当月实现利润10000元),发现企业2003年未申报销售收入50000元,企业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列入营业外收入,被工商部门罚款5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未经批准多提折旧30000元,则该企业2004年7月应自查补交企业所得税为: 税收调整增加额=50000+30000+5000=850000元 税收调整减少额=20000元 2002年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0+85000-20000=125000元 2002年7月份应交所得税=125000×33%-13500=27750元 |
-- 作者:dahai8877 -- 发布时间:2007/5/21 7:31:09 -- 挺详细的,不错 |
-- 作者:xuelang1137 -- 发布时间:2007/7/6 11:48:40 -- 很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抛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