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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7
--  发布时间:2018/3/1 11:02:22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税目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