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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1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44827)

--  作者:swh
--  发布时间:2016/7/7 13:08:12
--  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1

  20161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12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