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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云天
--  发布时间:2012/3/2 9:35:49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