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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分配利润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1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36271)

--  作者:0913lw
--  发布时间:2011/11/13 15:31:41
--  企业分配利润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1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第二,企业因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损失何时得以扣除?本文对此作如下分析:

  一、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如何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仅作了一般性规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文件对此作了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9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之日生效)2010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由于现行税法对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不一样的税收待遇,所以,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这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  作者:wenfajun
--  发布时间:2012/3/9 16: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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