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应纳个人所得税--11项所得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32509) |
-- 作者:徐州神力 -- 发布时间:2011/1/17 21:15:02 -- 应纳个人所得税--11项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三、征税项目介绍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2、税率: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3、计算公式: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作者:徐州神力 -- 发布时间:2011/1/17 21:15:43 --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该文件下发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实行年薪制等征税问题均应按该文件执行。 例:一个人某月取得年度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1900元。费用扣除额20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2000-19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元,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2000-1900)]×10%-25=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21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100-2000)×5%-0=5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2)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重新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从2001年10月1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不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平均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可在计征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征税问题: 2009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作者:徐州神力 -- 发布时间:2011/1/17 21:16:53 --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5、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与时间划分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3)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作者:徐州神力 -- 发布时间:2011/1/17 21:33:59 -- (一)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条例第十三条)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补贴,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这里是指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表中“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 作者:徐州神力 -- 发布时间:2011/1/17 21:35: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