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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ACZ313
--  发布时间:2010/12/29 17: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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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国标)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此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