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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增值税优惠大全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794)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1:46
--  [转帖]增值税优惠大全

模具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2、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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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锻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2、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原列入财税[2003]96号文件附件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政策的企业,因改组改制和搬迁,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可按本文件附件中的新名称和新地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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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了生物制品企业可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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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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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2、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等管理规定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明电\\[1999\\]10号)

  (5)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6)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

  (7)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摘自国税函\\[2002\\]531号)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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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 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6、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二)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13号)

  2、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3、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3\\]186号)

  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2004\\]33号)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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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寄售及典当业的税收优惠

 (一)拍卖行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寄售及典当业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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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钻石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 通知 》,将调整中国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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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89号文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不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内的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不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作者:cmjcz
--  发布时间:2007/1/12 17: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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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税收优惠

    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略),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062号)

  2、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国税发[1998]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