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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7:09:40
--  诚心请教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理出来后一直没怎么理解透。请教:如果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则原来因购进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是怎么处理的?作进项税转出?作销项税?还是不予以处理(假定这个在建工程是设备等非不动产,是不是本身也是应该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不动产呢?)而另一方面,从借方来看,这个进项税是不是应该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呢?
非常感谢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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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设备是属于增值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无须作进项转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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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是除不动产以外的在建工程,就都不需要将进项税转出?
如果是应用于不动产,则需要转出?关键是,如果领用的是材料,是不是需要做转出?而如果领用的是库存商品,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呢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7: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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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读:企业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自产或委托加工形成的,视同销售处理
     2、外购形成的,进项转出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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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动产,用于应税项目,不作转出。
此时,材料与产成品(外购与自制)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