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关于论坛对“国税关于交通补贴等计税”反映表现出无知的感想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5315)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1:31 -- 关于论坛对“国税关于交通补贴等计税”反映表现出无知的感想 关于国税关于交通补贴等等计税的通知出台,大家骂声一片。
其实《会计准则》早就将企业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计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这个变化只是大家没有意识到它的严重影响而已,应该说税法变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给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了。 (按照《会计准则》应该全额计税了,而税法只是20%或者30%计税了。何况这些规定都不是新规定,以前早有规定没有认真执行,这次只是旧话重提加以集中明确规范而已)。 《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将来对企业和税收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税法是一步一步在变化中。如同2008年关于“不允许计提福利费”的问题一样,《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在2006年就规定了,只是税法也给了企业一二年的过渡期,结果大家还是不适应。 作为会计首先应该按照会计政策规定来做账务处理,而不是等到税法出台了规范才来纠正账务处理。 国务院令(2008)519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旧个税实施条例也是根据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定实施的。 应该说纳入工资薪金(职工薪酬)之中的员工取得各种收入都应计征个税(但是税务总局同时又发文将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励的部分给予减免,如社保费等等) 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是国际经济贸易和国内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为什么没有人骂财政部会计司。反而骂国家税总?? 税法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原则来制定的,今后将有许多税收政策会根据《会计准则》来规范出台的,所以大家要重视《会计准则》的变化,学习并且理解它。就不会为税法规范而不习惯了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2:02 -- 也许缓冲时间还不够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2:29 -- 会计本来就应该按照会计上规章的规定来账务处理。哪里有需要税法来指导纠正的道理,本末倒置,应该检讨自己了,而不是骂税务机关了。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2:55 -- 对的对的,谁敢骂税务机关啊,只是小小的民间抱怨,楼主不用这么激动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3:25 -- 本人今天在本论坛为此也写了"解读企便函[2009]33号——税收自查的阶段性成果"一文。不过是媒体哗众取宠罢了,当不得真。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4:45 -- 何况这些规定都不是新规定,以前早有规定没有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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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5:05 -- 税法总是比较会计政策的变化,晚一些,是给了会计人员一些过渡时间的。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6:14 -- 原本会计就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 可目前在小企业的情况是:会计跟着税务走。 这次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其实税法上早就写在那里了。 可也有个问题:现状是各地方税务局执法不同。我所在的这个地方,地税专管员明确的告诉我们“高温补贴、通讯费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我傻傻的主动缴纳是不是很傻呢?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6:41 -- “高温补贴、通讯费不需要缴纳个税”。
在当地标准内不需要缴纳个税。 高温补贴???应该属于劳动保护费的范畴,也是标准的。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17 16:27:31 -- 我个人觉得, 第一: 会计和税法存在趋同,但是,我印象中会计依据是权责发生制,税法关注收付实现制,这是两者存在差异的根本不同。 第二: 并不是说会计制度允许的就是税法必须允许的,否则就没有纳税差异这么一说了。会计上提出的概念并不能全面满足税法要求, 第三: 虽然会计上把企业各种针对个人的种种支出尽可能的罗列成为薪酬,但是税法是否要等同,我认为不尽然,毕竟,会计上没有提到上缴个税基础免交额是多少呀。 税法要做的,是保证整个国家各个阶层的所有纳税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和其他)公平纳税,在目前,切记就是与民争利。 不明白的就是,国外刺激经济增长,重头戏是减税,咱们却是加大基础投资和搜集税源。 所以说,批评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的各种解释,关键在于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与民争利。 至于所谓的一到两年宽限(过渡)期,说实话,那个文件都见不到这种提法(我看到的),所以这种提法解释税务总局的做法行不通。 我看到王骏的回帖很好,各种个人收入都算作薪酬计税可以,把抵扣额调高多些,不就大众不受影响,高收入群体继续缴纳,体现纳税的调节作用。 以上观点仅供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