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什么不可以吗?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4955)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09:19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什么不可以吗? 8月份在业务处理中发现“新”问题,子公司(新成立)租用母公司(母子公司均是生产制造业一般纳税)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但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本月的电费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母公司,子公司自然没能取得发票。
我让母公司按照子公司实际用电量,按照供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中的单价,给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疑问出现。 集团母公司会计的疑问,这行吗?集团又不出售电力;当地税务机关说,电力不是你们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这里的征税范围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只要是销售货物那就要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至于经营范围,税务机关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给你确定你应交的税种,做纳税认定用。 换个角度想,在实务中,房地产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销售机动车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吧,不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想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09:34 -- 我觉得可以的!但是实务中真的没有操作过!
实在不行咨询下专管员了!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09:51 -- 理论上是没啥子问题。 实际操作,首先第一个是查查当地有没有地方文件明确这类问题,像在广东省,省局就出了文件,对你所述的情况,按照转售水电处理缴纳增值税,那么就可以开专票啦; 另外,注意在租赁协议上,不要出现什么“代租户代收代付电费”的条款,这样很容易导致地税也跑来掺乎,说是价外收费,要缴纳营业税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10:09 -- 专管员不知啊,我直接找税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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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10:23 -- 两种情况操作:1.母公司收到电力公司一张总的增值税发票全额抵扣,再通过分表将子公司的实际用电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国税)给子公司,并将其中的进项税转出,子公司可入费用(水电费),但不能抵扣其电费的进项税;2.母公司即用电的法定用户向供电局申请开具分户单据,并请电力公司据此开具母子公司各执使用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母子公司分别入账并抵扣。 个人认为,第二种方法有据可依(税务上有过规定,但记不清文号了),但电力系统太强势,往往不配合,你爱用不用!因此可能要把该项工作重点放在电力公司上 |
--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10:37 -- 退票、重开也是一个途径,与供电公司财务协商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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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10:52 -- 退票、重开也是一个途径---具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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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发布时间:2009/9/3 21:11:11 -- 实际工作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处理结果是,一、对方属于个人的:凡公司销售非公司经营范围的货品,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其增值税申报系统(指福建的,其他省份的, 我不清楚)收入开具的票据栏有“专用发票”“普通税票”“无票收入”备选,直接选择“无票收入”即可;二、考虑到子公司也需要进项抵扣,类似的事情可以到窗口代开(例如销售已用的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