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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xz99430943
--  发布时间:2009/8/18 21:30:03
--  进口货物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