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安易免费财务软件交流论坛 (http://bbs.anyicw.com/bbs/index.asp) -- 财务专业知识交流 (http://bbs.anyicw.com/bbs/list.asp?boardid=10) ---- 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http://bbs.anyic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3853) |
-- 作者:xz99430943 -- 发布时间:2009/8/16 21:48:25 -- 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